《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02月10日 16:7 12611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二十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采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qū)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U大或者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的;
?。ǘ└淖兛辈楣ぷ鲗ο蟮模?br /> ?。ㄈ┙浺婪ㄅ鷾兽D讓探礦權的;
?。ㄋ模┨降V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延續(xù)登記和變更登記,其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連續(xù)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后,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
?。ㄒ唬┛辈樵S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xù)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ǘ┥暾埐傻V權的;
?。ㄈ┮蚬市枰蜂N勘查項目的。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qū)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fā)、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原發(fā)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ǘ┪赐瓿勺畹涂辈橥度氲模?br /> ?。ㄈ┮呀涱I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探礦權人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zhí)降V權。
第三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勘查許可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申請登記書、變更申請登記書、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和注銷申請登記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 辦理勘查登記手續(xù),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勘查區(qū)塊、礦種等有關文件資料報原發(fā)證機關復核并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后,向原發(fā)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勘查許可證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換領新的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使用費、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記后的第一個勘查年度計算,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減繳、免繳。
第四十條 從事區(qū)域地質調查、區(qū)域礦產調查、區(qū)域地球物理調查、區(qū)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和區(qū)域水文地質調查、區(qū)域工程地質調查、區(qū)域環(huán)境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等地質調查工作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附錄的修改,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fā)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1987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石油工業(yè)部發(fā)布的《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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